是否可以凭受益人退回的保函原件来办理保函注销?

1. 是否可以凭受益人退回的保函原件来办理保函注销?
2. 针对不同的保函失效条件,担保银行应如何稳妥地办理保函的注销手续?

首先强调的是在开展保函注销操作之前,需要搞清楚本笔保函业务的适用规则。根据保函开立后和基础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保函可分为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国际保函如果适用于URDG758\ISP98等国际惯例,该笔国际保函实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注销的操作可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来办理;国内保函业务由于受中国担保法约束,本质上为从属性保函,保函注销通常需要参照主合同的执行情况。

一、是否可以凭受益人退回的保函原件来办理保函注销?

目前,国内保函业务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尚不完善,我们先来看一下参照国际保函URDG758关于保函解除的标准,需要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 保函有效期届满(适用于有固定效期的保函);
2. 保函项下担保金额余额为零。也就是说,担保人已经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部担保金额,或者保函的担保金额已经被减至零。
3. 受益人已出具解除担保人责任的确认函。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定: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并不能成为担保人注销保函的依据。即使受益人已将保函原件退回担保行,受益人仍可仅凭提交书面索赔通知书就可以向担保人进行索款。因此,在保函的有效期之内,担保人收到被退回的保函原件,但仍不能掉以轻心,仍会存在受益人索赔的可能性。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约定将正本保函作为索赔文件之一,与索赔通知书一并提交进行索赔。这种情况下,在收到保函正本后即可注销。

二、不同保函失效条件下的保函注销标准。

(1) 保函有明确的到期日
国际保函若适用URDG758\ISP98等国际惯例,如果有明确的到期日,在到期日后就可以自动办理注销。但国内保函业务由于是从属性保函,适用于中国担保法,因此会受到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关系的约束:
归纳一下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间;
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即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因此如果主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且国内保函的到期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国内保函在到期日之后即可办理注销;如果国内保函的到期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需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后才能办理注销。
因此,在国内保函开立环节时,就应当重点审核保函有效期和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关系,避免后续保函注销环节出现问题。

(2)保函没有明确的到期日但是有明确的失效事件(效期敞口);
例如保函规定“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后一个月”,则应取得交货验收合格证书确认该事项已经发生,并以此证书的颁发日期为基础计算保函的到期日。因此,无论何种失效事件发生时,担保银行都必须取得能确认失效事件已发生的相关单据作为注销保函的依据。

(3)保函有明确的到期日但申请人要求提前注销
发生提前注销的原因可能是保函项下的工程提前完工或申请人的义务提前履行完毕等,申请人要求办理保函提前到期并注销,以便释放额度或保证金。对于此种情况,必须由受益人向担保行出具解除担保行担保责任的确认函,担保行在取得该确认函后方能办理保函注销(亦可在保函正本作为索赔条件的前提下,要求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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