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民工工资保函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渝建〔2018〕56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精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我市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在以现金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基础上,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单个项目”和“项目限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
全市保证金集中账户暂不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银行保函开立及提交
(一)银行保函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附件1)。
(二)银行保函的实际受益人为工程项目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保函由工程项目属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代为受益人。
(三)银行保函的额度应不低于按现行工资保证金缴纳程序核准后的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
(四)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工程计划完工日期延长半年后终止。银行保函到期工程不能完工的,申请人应提前30日办理银行保函延期,延期至工程预计完工日期延长半年后终止。
(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上述(一)至(四)款规定开立银行保函,并按现行工资保证金缴纳程序提交至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三、银行保函动用及补缴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银行保函时,由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附件2),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须在接到“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受益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银行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银行保函被动用后,责任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缴工资保证金,补缴金额不低于银行保函被动用额度;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将列入“拖欠不良记录”。
四、银行保函注销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向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申请同意后,由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注销银行保函。
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在收到“关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意见的申请”(附件3)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关于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意见”(附件4)。
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在收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意见”及银行保函正本后,应及时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银行保函注销手续。
五、银行保函适用限制
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
(一)被列入“拖欠不良记录”的;
(二)因拖欠问题发生过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存在尚未解决拖欠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三)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被动用后未及时补缴的;
(四)银行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
六、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