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即为联合体投标。

因此,关于联合体投标,通常有以下规定:

(1)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2)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4)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单位的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5)联合体之间必须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内部关系,既要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又要载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6)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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