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侧记
江省是建筑大省,建筑业是全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富民安民的基础性产业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稳企业防风险”工作总体部署,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立“信用﹢保函”机制,采取“替”“降”“免”“保”“管”等措施,在全国率先实施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的全面系统改革。自2020年以来,已为企业直接降本减负和释放现金1903亿元,大幅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激发了企业活力。浙江省的做法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进行推广。
强化保函替代,降低企业成本
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实施保函。同时,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保函替代率,并支持之前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保证金用保函替换。2020年通过保函释放企业现金1519亿元,为企业减负33亿元。
大幅降低保证金额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降至2%,工程质量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降至1.5%,投标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80万元降至50万元。
精准破解改革堵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大力破解改革堵点和难点。在招投标环节中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将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排斥工程保函的行为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加大数字赋能推广电子保函,有效提升保函便利度。56个市、县(市、区)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省重点工程电子保函系统已上线运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银保监局还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和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发保证金整治、工程担保等信息系统,全面推动保函数字化应用。
创新保障机制,盘活企业现金
建立人工费用灵活分账机制。通过改革,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分账基准比例,并规定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从源头上减少企业资金沉淀。如房屋建筑工程的分账基准比例从25%降至20%,道路工程降至8%。
建立专户资金有序释放机制。为破解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大量结余而无法盘活的痛点,创新推行“零余额”账户。在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一致,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下一期及后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适当降低人工费用分账比例。如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萧山机场三期项目提前解冻资金7.57亿元。
建立工资支付托底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贷款产品,在工程项目出现短期人工费用缺口时,银行可临时启用专项贷款先行支付工资;人工费用到账后,银行可按原贷款金额从专户中划转还款。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还推出“民工惠”业务,保障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支持建筑业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已累计为民营建筑业企业发放工资款11亿元,服务农民工10万人次。湖州市引入保险建立工资支付统保机制,由财政出资50万元购买1000万元应急保险,为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统保制度,保障农民工欠薪应急处理。
强化信用奖惩,实行差异管理
信用与投标保证金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强化信用激励机制,对信用评价最高等级企业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并支持地方加大改革力度,对信用良好企业全面免缴投标保证金。
信用与工资保证金结合。对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因欠薪被立案且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返还原先已缴纳的保证金;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因欠薪被立案的企业,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达到3倍。2020年全省已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2.9亿元。
信用与市场准入结合。对处于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的企业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将处于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改革支付方式,破解结算难题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桩基、地下室、地上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施工节点,分段及时结算,强化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建设管理、争议解决,着力破解工程结算难题。
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改变工程进度款支付不足和变相由企业垫资施工的顽疾,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以往的60~70%提高到80%以上。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保障工程款及时回收和项目推进。
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纳入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内容,强化工程款支付的风险防控。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1.29